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陳宗澤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
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債務人有如本院110年3月5日公告債權表
所載已申報之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有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
可考。而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
予以處分如下:
(一)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保單,債務人陳報無法提出現款以代保單變價,本院已於110年10月19日通知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將終止保險契約後之解約金解繳到院,富邦人壽公司及南山人壽公司已將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10,125元、429,664元解繳到院。
(二)次查,附表編號3之股票,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57股、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50股、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45股及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181股部分,本院業已委託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
分公司 下稱臺銀證券公司)進行變賣,臺銀證券公司已將變賣股票所得款64,326元解繳到院。附表編號4股票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股、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2股、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64股、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股、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00股、同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122股、楊鐵精密股份有限公司765股及大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00股,部分價值甚微,不足變賣手續費,部分股票已下市下櫃無財產價值,編號4之股票均無變價之必要,以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三)附表編號5之二輛汽車,債務人陳報車號:000-0000汽車價值為8萬元、車號:00-0000價值為4萬元。
惟前開二輛汽車目前分別有積欠使用
牌照稅40,181元、12,914元;積欠汽燃費11,220元、6,180元;積欠罰鍰1,200元、900元,另車號:00-0000汽車部分,有積欠動產抵押債務2,115元,依債務人陳報之汽車價值,分別扣除
上開稅款、汽燃費、罰鍰、動產抵押債務,車號:000-0000汽車價值僅剩27,399元(計算式:80,000-40,181-11,220-1,200=27,399),車號:00-0000汽車價值僅剩17,891元(計算式:40,000-12,914-6,180-2,115-900=17,891)。本院認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程序顯無實益,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故以債務人提出27,399元及17,891元以代前開汽車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
(四)附表編號6之存款合計27,658元業經債務人解繳到院,及附表編號7之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5721號
不動產拍賣剩餘款926,710元,與前開解繳到院之款項,一同由本院依債權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併予敘明。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
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
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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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邦人壽保單1份(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 | |
| | 南山人壽保單4份(保單號碼:Z0000 00000、Z00000000 0、Z000000000、Z000000000) | | 4筆保單解約金分別為341,308元、35,322元、25,102元、27,932元,合計429,664元。 |
| | 裕隆257股、欣陸250股、上揚3,545股、新纖181股 | | 變賣所得扣除手續費、交易稅、作業費及匯費等,淨得款為64,326元。 |
| | 宏碁8股、光寶科22股、中興銀2,464股、國泰金6股、名佳利9,000股、同光權2,122股、楊鐵765股、大日科技1,200股 | | |
| | (1)2008LEXUS(車號:000-0000)0輛 (2)2003中華(車號:00-0000)0輛 | 由債務人提出27,399元及17,891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 | |
| | 27,550元、美金3.81元(折合為新臺幣108元) | | |
| | 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5721號不動產拍賣剩餘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