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相 對 人 英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7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 )10,800,000元、21,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均為137年7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7年7月23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 7年7月23日向伊借款9,000,000元、18,000,000元,其借款 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付息等經書面通知後時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 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9年12月24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經催告未果,且於110年4月9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為 拒絕往來,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企業戶貸款約據、動撥申請書( 一般放款)、放款交易表、催告書暨郵件收件回執、第一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 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 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 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