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卓聖傑
王富民
相 對 人 侯嘉宜
債 務 人 許聖彬
債 務 人 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
當事人欄所列
債務人「台灣聯合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
裁判亦有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