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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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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先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連星 相 對 人 藍國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1,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18 年5 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108 年6 月3 日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於108 年間向聲請人借款,聲請人於108 年5 月31 日、同年6 月3 日各匯款500 萬元予相對人,並約定110 年 4 月27日償還,並催告相對人於函到7 日內還款,相對人 未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匯款證明、存證信函及其回執 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1│新北市│淡水區 │樹興 │ │920 │ │251.47 │3608/100000 │ ├─┼───┼────┼────┼────┼────────┼─┼──────┼───────┤ │2│新北市│淡水區 │樹興 │ │921 │ │4272.03 │3608/100000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1│597 │新北市淡水區興│新北市淡水區樹│鋼筋混凝土造│1 層:76.2 │陽台:27.5│全部│ │ │ │ │福寮88巷101號 │興段921號 │5 層樓房 │2 層:63.9 │5 │ │ │ │ │ │ │ │ │3 層:37.9 │ │ │ │ │ │ │ │ │ │4 層:66.04 │ │ │ │ │ │ │ │ │ │5 層:8.64 │ │ │ │ │ │ │ │ │ │地下一層:36.6│ │ │ │ │ │ │ │ │ │ 9 │ │ │ │ │ │ │ │ │ │合計:289.37 │ │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571、606建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