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郭集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百勝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而
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準用,此
觀諸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又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以及供證明
或釋明用之證據;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
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3 、4 款
及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之
不動產,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70萬元,並設定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債務,
爰依民法
第873 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云云,並提出
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
惟未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
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
內補正上開文件,聲請人於同年8月2日收受上函
迄今仍未補
正。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