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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郭集益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百勝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又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以及供證明 或釋明用之證據;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 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3 、4 款 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之不動產,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70萬元,並設定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債務,依民法 第873 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云云,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 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 內補正上開文件,聲請人於同年8月2日收受上函今仍未補 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