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票字第10344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圓方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文龍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9年7月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19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55,224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5日起至110年7 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7月9日共同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90,000元,到
期日民國110年7月15日。
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55,22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
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計算部分,依
修正後之
民法第205 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 ,
兩造 間之約定無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