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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06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601號
聲  請  人  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思   



相  對  人  陳政宏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10601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004
109年4月22日
51,335元




















未記載




















110年5月4日
005
109年4月22日
49,559元
006
109年4月22日
72,174元
007
109年4月22日
67,106元
008
109年4月22日
51,347元
009
109年4月22日
48,885元
010
109年4月22日
9,435元
011
109年4月22日
79,203元
012
109年4月22日
177,884元
013
109年4月22日
323,182元
014
109年4月22日
144,845元
015
109年4月22日
99,565元
016
109年4月22日
89,931元
017
109年4月22日
314,0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