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票字第1167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財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建彬
相 對 人 郭品村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
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計算部分,依
修正後之
民法第205 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 ,
兩造 間之約定無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