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票字第12406號
聲 請 人 景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馮建華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0月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
臺幣9,00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20日起至110 年7 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
期日108年10月20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
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計算部分,依
修正後之
民法第205 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 ,
兩造 間之約定無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