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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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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59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95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遠亭多媒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哲綸 人           樓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3,250,000 元,其中之新臺幣2,720,580 元,及自民 國110 年3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 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3,250,000 元,到期日民國110 年3 月16日。於屆期 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2,720,580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 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