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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7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03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奕棠團隊清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懿芬 人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 、2 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 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 、2 所 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 附表1 、2 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7.73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7035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1 │108年12月13日 │500,000元 │376,781元 │110年5月15日 │110年5月16日 │ └─┴─────────┴─────────┴─────────┴───────────┴───────────┘ ┌───────────────────────────────────────────────────────┐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7035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1 │109年11月22日 │1,000,000元 │862,893元 │110年5月15日 │110年5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