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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8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206號 聲 請 人 林富豪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杜潔儀、徐毅   銘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3,000 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