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宥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調坤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蕭素妍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蕭素妍簽發票號TH000000
0 之本票1 紙。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
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
按相對人蕭素妍簽發票號TH0000000 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
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
1 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
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