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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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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宥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調坤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蕭素妍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蕭素妍簽發票號TH000000 0 之本票1 紙。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相對人蕭素妍簽發票號TH0000000 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 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 1 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