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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彭耀維 代 理 人 林芳維律師 代 理 人 吳嘉瑜律師 相 對 人 全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佩錦 人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416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第三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司司字第四一六號呈報清算人 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 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全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 通公司)之持股15% 之股東前任清算人,屬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2 項規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人原為 107 年7 月31日由相對人全通公司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 於109 年3 月收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知,全通公司以清 算人李佩錦為代表人告訴聲請人背信案,另全通公司於108 年11月20日並未召開股東會,亦未將全通公司清算人撤換為 李佩錦一事告知時任清算人之聲請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尚 有多起訴訟,且108 年11月20日並未召開股東會,該相關會 議記錄等文件係屬偽造等,聲請人實有閱覽相對人呈報清算 人卷宗,以查明相關事實之必要,聲請准予閱覽本件卷宗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查詢結果(歷史資料)、全通公司107 年7 月 31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等影本為據。且依相對人呈報清算 人事件中所提股東名簿中,聲請人確為現任股東之一,且為 本件清算人就任前之清算人。經本院依職權認聲請人已 釋明其就本件清算完結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 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