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彭耀維
代 理 人 林芳維
律師
代 理 人 吳嘉瑜律師
相 對 人 全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佩錦
人
上列
當事人間就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416 號呈報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即
第三人聲請
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司司字第四一六號呈報清算人
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
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相對人全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
通公司)之持股15% 之股東
暨前任清算人,屬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2 項規定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人原為
107 年7 月31日由相對人全通公司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
惟
於109 年3 月收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知,全通公司以清
算人李佩錦為代表人告訴聲請人背信案,另全通公司於108
年11月20日並未召開股東會,亦未將全通
公司清算人撤換為
李佩錦一事告知時任清算人之聲請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尚
有多起訴訟,且108 年11月20日並未召開股東會,該相關會
議
記錄等文件係屬偽造等,聲請人實有閱覽相對人呈報清算
人卷宗,以查明相關事實之必要,
爰聲請准予閱覽
本件卷宗
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查詢結果(歷史資料)、全通公司107 年7 月
31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等影本為據。且依相對人呈報清算
人事件中所提股東名簿中,聲請人確為現任股東之一,且為
本件清算人就任前之清算人。經本院
依職權查
堪認聲請人已
釋明其就本件清算完結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
之聲請與
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