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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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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偉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輝 相 對 人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零年度存字第六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捌佰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 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110 年度全字第2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 ,曾提供新臺幣75萬4,8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0 年度 存字第631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 還,並經提出假處分裁定、提存書、擔保金返還同意書、印 鑑證明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 相關卷宗核屬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