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謝振宏 相 對 人 鑫高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介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司裁全字第六八一號裁定所命,經聲請人以本 院一百零八年度存字第一三三四號提存事件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柒佰萬元), 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代之 。 理 由 一、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 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 條前段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681 號 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 3 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700 萬元)為擔保物後,以本院 108 年度存字第1334號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公債即將屆期, 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面 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5 期債票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 無誤,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