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謝振宏
相 對 人 鑫高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介一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換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司裁全字第六八一號裁定所命,經聲請人以本
院一百零八年度存字第一三三四號提存事件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柒佰萬元),
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代之
。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
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
條前段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681 號
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
3 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700 萬元)為擔保物後,以本院
108 年度存字第1334號提存在案。茲因
上開公債即將屆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面
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5 期債票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
無誤,是
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