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柯正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
代理人 林國仁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國仁於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10009 號
支付命令事件,為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因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鈤新公司)
之董監事因逾期未改選而當然解任,鈤新公司已無
法定代理
人可行使
代理權,故
本件恐有延誤
之虞,
爰聲請選任鈤新公
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
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於法人之代表人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於
非
訟事件
關係人。又
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項,如有上開選任特
別代理人之必要,得由司法事務官選任之(臺灣高等法院
暨
所屬法院100 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
參照
)。
三、
經查,鈤新公司董監事業因逾期未改選而當然解任,鈤新公
司現已無法定代理人乙節,有鈤新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憑,
堪認鈤新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得為其為代理行為,則
聲請人為鈤新公司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
許。而林國仁前為鈤新公司董事長,且兼為本院110 年度司
促字第10009 號支付命令事件之相對人,故由林國仁於本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10009 號支付命令事件為鈤新公司之特別
代理人,應屬妥
適。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