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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柯正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國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國仁於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10009 號支付命令事件,為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鈤新公司) 之董監事因逾期未改選而當然解任,鈤新公司已無法定代理 人可行使代理權,故本件恐有延誤之虞聲請選任鈤新公 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於非 訟事件關係人。又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項,如有上開選任特 別代理人之必要,得由司法事務官選任之(臺灣高等法院 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 三、經查,鈤新公司董監事業因逾期未改選而當然解任,鈤新公 司現已無法定代理人乙節,有鈤新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憑認鈤新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得為其為代理行為,則 聲請人為鈤新公司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 許。而林國仁前為鈤新公司董事長,且兼為本院110 年度司 促字第10009 號支付命令事件之相對人,故由林國仁於本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10009 號支付命令事件為鈤新公司之特別 代理人,應屬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