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成 相 對 人 紳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智慧財產法院109 年度民暫字第 9 號民事裁定,准供擔保後對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強制執行,並向本院提存所以109 年度存字第1169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現因雙方已和解,聲請人已撤回對相對人強制 執行,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依法聲請返還擔 保金云云。 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用。次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 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 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6條前段亦 有規定。又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 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 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與當事人實際上提 存之法院無涉(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19號意旨參照)。準此,此處之法院應係指命供 擔保之法院,則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返還擔保金之聲請時 ,受聲請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開說明, 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之法院。 三、經查,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智慧財產法院,故聲請人應向 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