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治成
相 對 人 紳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龍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前遵智慧財產法院109 年度民暫字第
9 號民事裁定,准供擔保後對相對人聲請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強制執行,並向本院
提存所以109 年度存字第1169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現因雙方已和解,聲請人已撤回對相對人強制
執行,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
擔保金,
爰依法聲請返還擔
保金
云云。
二、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
適用。次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
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
之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6條前段亦
有規定。又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
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
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
參照),與
當事人實際上提
存之法院
無涉(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6年
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19號意旨參照)。準此,此處之法院應係指命供
擔保之法院,則向
非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返還擔保金之聲請時
,受聲請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開說明,
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之法院。
三、
經查,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智慧財產法院,故聲請人應向
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聲請人
乃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
揆諸上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