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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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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郭文祥 相 對 人 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福慶 人 相 對 人 郭林春香(即郭候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正郎(即郭候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惠菁(即郭候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九年度存字第七六零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 臺幣新台幣叁佰捌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 三期登錄債票,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 3 款後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依本院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351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幣380 萬元之 債票,並以本院109 年度存字第760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聲 請本院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 未行使(本院110 年度司聲字第192 號),聲請返還擔保 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本院通知行使權利函 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等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相對人未對聲請人行 使權利,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規 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