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曾文正
相 對 人 勇實貿易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804號
聲請人所提供之
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2期登錄債券,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登錄債券。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
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400 號
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以面額新臺幣1,7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2 期登錄債券為擔保物後,以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804號提存在案。茲因
上開債券即將屆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登錄債券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