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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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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國貿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貿字第4號
原      告  Beckman Coulter, Inc.


法定代理人  Anne M. Murphy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
            趙均豪律師
被      告  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銧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
    理  由
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因兩造欲於原宣判期日後之民國111年3月31日成立訴訟外和解,為免再開辯論徒增程序繁複,並節省司法資源,應認本件待屆期確認被告履行之情形後,再予宣判,而得認有變更、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