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國貿字第4號
原 告 Beckman Coulter, Inc.
莊郁沁律師
趙均豪律師
被 告 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
理 由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因
兩造欲於原宣判期日後之民國111年3月31日成立訴訟外和解,為免
再開辯論徒增程序繁複,並節省司法資源,應認本件待屆期確認
被告履行之情形後,再予宣判,而得認有變更、延展
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