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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小上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百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雯雯 被上訴人  王家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6 日本院109 年度士小字第19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用小額程 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所謂判決違背法令指判決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第1 款至第5 款事由,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 468 條及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小額訴 訟程序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436 條之25規 定甚明。準此,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 訴訟法第468 條規定,而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 上訴理由者,其上訴狀或理由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 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 以外之法則(習慣或法理),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如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第1 款至第5 款事由提起上訴者, 其上訴狀或理由狀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是上訴狀或理 由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 規定不相合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 示,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判 例要旨參照)。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 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 理、判決。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其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是經由訴外人即總召段文慶接 洽討論出發日期及優惠價格後,才組成團體共同報名團體行 程,被上訴人於原審稱其不認識團體中的人,顯與事實不符 。而被上訴人之團體價格與總召段文慶之團體有相同優惠, 此係經由江姓業務員與大家聯絡、取得共識後,才在總召段 文慶所組行動通訊軟體「LINE」群組中為團體訊息之發送、 公告。團體的取消也是因被上訴人向江姓業務員提出出團疑 慮,江姓業務員將團體的狀況回報給總召段文慶,所以總召 段文慶才會於109 年2 月18日群組上提及請上訴人協助延後 團體出發,被上訴人也在群組上有回應,其後卻把訊息收 回,上訴人當時則提供兩項方式即保留定金延後使用或以10 9 年2 月18日為取消日而收取5 %之取消費用,如果被上訴 人不認同,為何不在群組上回覆或是以電話與業務員聯絡等 語。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均係就原審證據取捨及認定事實之 事項而為指摘,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 法規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稱當 然違背法令之情事,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 四、再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 之3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為1,500 元,應 由上訴人負擔,併為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1 項、第2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 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