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信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標
被 告 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田泰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經被告
抗辯兩造已合
意本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並聲請移轉管轄
一節(見
本院卷第105頁至第107頁),經核原告所提出原證1至3之工
程合約中第25條、第26條、第25條約定內容確屬相符(見本
院卷第34頁、第56頁、第82頁),足認兩造就本件訴訟已合
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