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凱科技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江敏嵩即群翊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
迄今
猶未補正
上開事項,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方鴻愷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