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郭宏義律師
李宗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吳書緯律師
林正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均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89,968,775元、45,478,543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4,903元,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均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