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22號
抗 告 人 漁季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
代理人 楊金山
抗 告 人 牧莎威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楊金昌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簡廷益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2日本
院110 年度司票字第27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
上開
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
非
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
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
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
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
定意旨
參照)。
二、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所共同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之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本票共8 紙(下稱
系爭本票),
詎
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附表二票面金額
欄所示之票款未獲清償,
爰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
三、抗告意旨
略以:系爭本票為金額欄空白之空白授權票據,如
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不實,系爭本票均有契約記載
票據原因,然相對人未一併提出契約,刻意隱瞞履約真實情
形,且
兩造並無約定票據利息或約定依年息20﹪計算,依法
應
按年息6 ﹪計算,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
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記載為抗告人,
業據相對人提出系
爭本票為證,則原審據以准許本票強制執行,
核無不合。至
抗告人主張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不實,系爭本票利
息應按年息6 ﹪計算等節,
核屬實體上之爭執,
揆諸首揭規
定與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僅得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
解決,
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故原審准許本票強制執
行,核無不合,抗告人執上情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
適用法
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
繕本及繳納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時應提
出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
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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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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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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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年1月26日 │10,497,311元 │10,436,478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
│2 │108年6月17日 │4,500,000元 │524,000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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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9年6月19日 │4,500,000元 │3,186,000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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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9年8月25日 │8,500,000元 │5,697,735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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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2 :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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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年9月23日 │25,000,000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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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年9月28日 │10,000,000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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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0年1月27日 │20,000,000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
│4 │110年1月27日 │20,000,000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