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抗字第244號
抗 告 人 台華鋼索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昌億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1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9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
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
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
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
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
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23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原裁定所示本票1紙(下稱
系爭本票),經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等情,已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
予以准許,經核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惟查,抗告人執系爭本票
擔保之原因關係爭論,
核屬實體上之爭執,是依上說明,自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