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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法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李菊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捐助章程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 表三「修正條文」欄所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組織章程第六條、第七條變更如 附表二所示「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同法第 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 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又民法 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 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 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 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 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 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 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 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 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 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現任董 事長,該會於民國109年11月9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 第6、7、8條(如附表一「修正條文」欄所示)及組織章程 第2、3、4、6、7條(如附表二「修正條文」欄所示),同 年12月2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20條(如附表三「 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 章程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登記證書 、第十二屆董事會第一次臨時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暨簽 到表、第十二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記錄暨簽到表、章程修正 對照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4月12日北市社兒少字第11 03050017號函為證。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附表三捐助章程「修正條文」欄第20 條屬檢具上年度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期程規定;附 表二組織章程「修正條文」欄第6條屬社工組及總務組職掌 權限之規定,第7條屬各單位及行政人員編制之規定。本院 參酌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5月19日北市社兒少字 第1103071692號函文之意見後,認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此部分變 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表二組織章程「修正條文」欄 第2條至第4條及附表一捐助章程「修正條文」欄第6條至第8 條所示設立宗旨、變更安置名額及對象等修正,核與財團法 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 、「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揆諸前揭說 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