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海商字第3號
參 加 人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參加人參加原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DSV Ocean Transport S/A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參加人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參加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參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