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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秀妍(即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林建宏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整,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一法庭召開。
    理  由
一、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經本院裁定解散,並於110年2月22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解散登記,且於110年3月18日選任清算人,清算人已呈報就任並依規定執行清算職務。經清算人檢查聲請人財產,發現其負債大於資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且自109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因觀光客人數銳減,營運難以維繫,前已辦理停業登記,停業期間自109年3月16日起至110年3月15日止。因聲請人仍須繼續繳納鉅額房租、水電費等開支,為免損失擴大,損害股東、債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9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債權人有11人,所負債務合計新臺幣(下同)1億0435萬8798元(未加計利息、違約金,債權人及債權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本院審酌聲請人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存款3557元、動產111萬1800元及留抵稅額6萬0154元,有聲請人存摺影本、中華徵信所估價書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之函覆在卷可稽,應無須耗費高額破產財團費用即可收取,故聲請人之資產除足供支付相關破產程序費用、清償優先債權外,應尚有餘款可分配予全體債權人,是聲請人有宣告破產之必要及實益,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林建宏律師列名臺北律師公會破產管理人名冊,且經本院徵詢意願,亦表明同意擔任本件之破產管理人,選任林建宏律師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以利進行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並於宣告破產同時決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時間及申報債權之期間如主文第3項、第4項所示。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一:債權人清冊(下列債權金額均未加計利息及違約金)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新臺幣)
證明文件
1
台北慶城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55,605,836元
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32號支付命令(本院卷第422頁)
2
盤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45,899,656元
民事起訴狀、房屋租賃契約書、補充協議書、補充條款、續約協議書(本院卷第278至350頁)
3
士林銀座大廈管理負責人(原名士林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2,576,194元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64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55號判決(本院卷第218至260頁)、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支付命令(本院卷第266頁)
4
雅捷實業有限公司
159,094元
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52至54頁)
5
環夏臺灣有限公司(原名九鼎生活家有限公司)
12,600元
同上
6
昌禧實業有限公司
44,730元
同上
7
展盟石材有限公司
8,400元
同上
8
琦盛國際有限公司
19,950元
同上
9
晧友通信有限公司
16,000元
同上
10
浚翔工程有限公司
14,490元
同上
11
伯齡實業有限公司
1,848元
同上
合計:104,358,798元
附表二:資產表
編號
財產名稱
金額/殘值
(新臺幣)
證明文件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慶成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7元
存摺影本(本院卷第370頁)
2
安泰銀行天母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22元
存摺影本(本院卷第372頁)
3
安泰銀行營業部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042元
存摺影本(本院卷第374頁)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569元
存摺影本(本院卷第376頁)
5
永豐銀行竹圍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0元
存摺影本(本院卷第378頁)
6
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911元
存摺影本(本院卷第380頁)
7
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6元
存摺影本(本院卷第382頁)
8
彰化銀行仁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0元
存摺影本(本院卷第384頁)
9
動產
1,111,800元
中華徵信所估價書(本院卷424至433頁)
10
國稅局留抵稅額
60,154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文影本(本院卷第388至391頁)
合計:1,175,51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