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破字第29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號1樓
指定送達地: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3樓之1
法定
代理人 李美雲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10樓之4
宣告巨暐企業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劉煌基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
債權之
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日止。
第一次
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八法庭召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以雨傘之設計、製造、銷售及外銷為主要業務,因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業務緊縮,營運收入驟減,在入不敷出之情況下,僅得聲請破產以清理債務。而聲請人債務金額高達新臺幣1億3,938萬7,000元及美金105萬元,然所餘資產已無力清償債務,
爰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
準用同法第211條第2項之規定,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
債務人清冊等文件,由聲請人唯一董事李美雲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
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法人或公司尚有「債務超過」為破產之特別原因,此
乃因債務人為自然人時,
縱有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情形,有時仍
可憑其能力及信用作靈活週轉,稍假時日或可清償,而公司多以財產為構成之基礎(特別是資合公司,例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營利為主要目標,其清償債務之能力在於公司全部或大部分之財產,是一旦所負債務大於現實資產(不包括信用及能力),即造成「債務超過」之狀態時,如不即行宣告破產,勢必擴大損害,故為公司破產之特別原因,於此情形得認已不能清償。
三、
經查,聲請人之債務已達新臺幣4,000餘萬元及美金400餘萬元(各債權人及債權本金金額如附表所示)。而聲請人如附表編號4、5所示債務,雖係為主債務人境外公司巨盛股份有限公司(FASM WORLD LIMITED,下稱巨盛公司)所負之連帶保證債務,
惟巨盛公司名下無資產,其他連帶
保證人李美雲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宣告破產;吳段青亦因任聲請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已與聲請人及李美雲一併受
強制執行,其
資力難以負擔
上開債務,是聲請人仍須就前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不因此不具破產原因,
附此敘明。而聲請人之財產僅有現金新臺幣111萬7,300元(其雖陳報仍有存款新臺幣
10萬7,033元及美金30.74元存放於各金融機構帳戶,但未提出最新證明,與債權人陳報帳戶內餘額不符,暫不予計入)。另聲請人積欠如附表編號7所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萬2,544元,該債權屬
優先債權,應先於他債權受清償。則聲請人
破產財團資產111萬7,300元扣除先於破產債權受償之破產管理人
報酬、優先受償債權10萬2,544元後,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應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四、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有前述破產原因,且其現有財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並支應破產財團費用、清償優先債權,具有破產實益。
是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附表:債權人清冊(下列債權金額均未加計利息及
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臺中地院11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84號執行命令、臺北地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85號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本院卷第76至 107頁) | | 放款借據、帳號全部查詢單、臺北地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85號判決、臺北地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766裁定、民事執行處通知(本院卷第294至326頁) |
| | | | | |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78號 支付命令、臺北地院 110年度司票字第 18131號 本票裁定、臺北地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 539號執行命令、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助第574號執行命令(本院卷第 108至121頁) | | 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動撥申請書、臺北地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738號裁定、臺北地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13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7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本院卷第336至 391頁) |
| | | | | |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書(本院卷第12至19頁) | | 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借款憑證、保證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本院卷第 396至424頁) |
| | | 主債務人:巨盛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連帶保證人:李美雲、吳段青 | | |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309號支付命令、臺北地院 11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794號執行命令、新北地院11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457號執行命令、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283號執行命令、新竹地院 11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58號執行命令、臺中地院11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73號執行命令(本院卷第122至第141頁) | |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309號支付命令 暨確定證明書、臺北地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732號裁定及執行相關文件(本院卷第250至288頁) |
| | | 主債務人:巨盛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連帶保證人:李美雲、吳段青 | | |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004號支付命令(本院卷第 142至149頁) | |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 16004號支付命令、放款明細查詢單、授信契約書、借款支用書、授權書(本院卷第214至243頁) |
| | | | | | 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848號 本票裁定(本院卷第 150至151頁) | | |
| | | | | | 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849號本票裁定(本院卷第 152至153頁) | | |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1年5月11日財北國稅內湖服字第 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第 438至44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