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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6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章偉信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 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 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本件破產宣告聲 請係屬非訟事件,先為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件: 一、鴻葉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讓與本案債權予聲請人之債權讓 與聲明書。 二、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最新」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 說明書補正如下: (一)就相對人章偉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之 不動產: ⒈請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應載明他項權利 部);若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請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資 料。 ⒉請提出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 ,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 (二)就相對人章偉信所持有之震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瑞建 設股份公司股份,說明其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相對人除聲請人提出章偉信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中債權 人外,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 )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 )、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 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 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 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如有,請提出相關 資料以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