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6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相對人章偉信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破產事件專屬
債務人或破產人
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
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
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
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本件破產宣告聲
請係屬
非訟事件,先為敘明。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件:
一、鴻葉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讓與
本案債權予聲請人之
債權讓
與聲明書。
二、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最新」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
說明書補正如下:
(一)就相對人章偉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之
不動產:
⒈請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應載明他項權利
部);若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請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資
料。
⒉請提出
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
抵押權
,應說明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
(二)就相對人章偉信所
持有之震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瑞建
設股份公司股份,說明其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相對人除聲請人提出章偉信狀況說明書
暨債權人清冊中債權
人外,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
)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
)、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
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
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
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
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如有,請提出相關
資料以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