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普羅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錫昕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樂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6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9 年度士簡
字第1123 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如附件一、
所載內容之上
訴理由書
正本,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限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4 條之1 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
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亦
準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依
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
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
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
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
與否、
抗辯事實
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
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
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
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
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
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
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於主文所示
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
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
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
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