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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普羅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錫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樂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6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9 年度士簡 字第1123 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如附件一、所載內容之上 訴理由書正本,並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限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4 條之1 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 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依 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 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 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 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 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