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晶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君標
相 對 人 志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全字第73號
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 條本文規定
,於假處分
準用之。
二、
經查,相對人聲請假處分,請求命聲請人就如本院110 年度
全字第73號裁定附表所示
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及
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以民國110 年7 月22日以上開裁
定准許,
惟相對人
迄今未對聲請人起訴,有上開裁定、本院
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
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
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對聲請人起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