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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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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粕銘 相 對 人 羅嬿珠       盧黃貞慧(即盧世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八年度聲字第二一0號裁定所命,經聲請人以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存字第四九三號提存事件所提供之擔保物即 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面額共計新臺幣肆拾萬元之聯邦商業銀行 內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同面額聯邦商業銀行無記 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本院106 年度裁全字第25號裁定,為 擔保假扣押,曾以聯邦商業銀行內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 存單4 張共計新臺幣(下同)40萬元為擔保物,並以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6 年度存字第1228號提存在 案;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30 號、107 年度聲字第 254 號、108 年度聲字第210 號裁定准許變更,現以如附表 編號1 至4 所示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物後,以新北 地院109 年度存字第493 號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定期存單即 將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二、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6 年度裁全字第 25號裁定、106 年度聲字第230 號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25 4 號裁定、108 年度聲字第210 號裁定、新北地院109 年度 存字第493 號提存書等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 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編│存單認證號碼│面額 │存單種類 │發行人 │ │號│ │(新臺幣)│ │ │ ├─┼──────┼─────┼─────┼─────┤ │1 │UA0000000 │10萬元 │無記名可轉│聯邦商業銀│ │ │ │ │讓定期存單│行內湖分行│ ├─┼──────┼─────┼─────┼─────┤ │2 │UA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3 │UA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4 │UA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合計:4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