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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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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冠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佑 訴訟代理人 李威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紫初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1 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 ○段0○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1109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 ○區○○路○○○號1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萬1,5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系爭房地之不動產最近一筆於109年12   月之交易價額,每坪為42萬4,000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   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在卷可稽,以房屋總面積154.16   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104.95㎡+陽臺面積16.49㎡   +11083建號共用部分18.38㎡+11166建號共用部分14.34㎡   =154.16㎡)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共計1,977萬2,562   元(計算式:424,000元×154.16平方公尺×0.3025=19,77   2,562元)。 二、訴訟標的價額為247萬1,570元(計算式:19,772,562元×原   告應有部分1000分之125=2,471,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