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夢想園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奇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商標權授權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與
被告間經銷商及商標授權契約關係存在,而此等經銷商及商標授權契約權利義務之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是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
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前繳3,000元外,尚須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