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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張世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興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當事人 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 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 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121 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民事起訴狀並未 表明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另原告表明之被告營業 所地址亦與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不符,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以書狀補正被告之正確營業所地址,及 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