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張世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宇興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
、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當事人
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
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
法定代理人
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121 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民事
起訴狀並未
表明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另原告表明之被告營業
所地址亦與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不符,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以書狀補正被告之正確營業所地址,及
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