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鴻創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被 告 江國堯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江國堯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7萬5,075.37元,依起訴當日即民國110年10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4元折算,為新臺幣(下同)497萬2,141元(計算式:17萬5,075.37元×28.4=497萬2,1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7萬2,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