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223號
原 告 熙捷電子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昱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8,526元(原告請求金額為美金508,398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即同110年8月18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28.105元折算。計算式:508,398×28.105=14,288,52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7,75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7,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