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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玲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黃莉婷律師       李昱霆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被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發支付命令被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壹仟壹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 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