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惠玲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
律師
黃莉婷律師
李昱霆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壹仟壹佰零壹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
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