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245號
再審原告 東燁國際工程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李國精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8日106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第二審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劉育琳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