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335號
原 告 嘉德實業有限公司
乙○○
被 告 甲○○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