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冠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9,071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98,2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97,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