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주)티엔에이테크놀러지
(即韓國商Top&Ants Technology )0000000000000
郭凌豪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冠瑋律師
被 告 臺灣可億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陳佑羽律師
詹義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97,264.6元,折合新臺幣為5,535,245元【計算式:美金197,264.6元×28.06(即原告起訴日民國110年11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5,535,2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