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旺旺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
,有應補正事項如下:
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
代理權有欠缺
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本件
原告
起訴狀係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出,
惟迄未提出
委任狀,其代
理權
顯有欠缺,應補正合於法定程式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正如上,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