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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旺旺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 ,有應補正事項如下: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起訴狀係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出,惟迄未提出委任狀,其代 理權顯有欠缺,應補正合於法定程式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正如上,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