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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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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吉得堡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喬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被告黃千純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 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