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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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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元利世紀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被   告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應依民國102年12月3日兩造間之會議紀錄協議書第參點,於原 告社區車道入口施作電動防水捲門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是依 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工程所須費用為據。而 經原告陳報系爭工程所須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066,536元, 此有原告提出之健程工業有限公司報價單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3,066,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