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老闆廠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麟鳳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嫦玫等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伍萬伍
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