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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老闆廠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麟鳳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嫦玫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伍萬伍 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