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金磚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Link International Pte. Ltd.間請求履行
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與
備位聲明一、備位聲明二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932萬2,573元,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核定為932萬2,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